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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國際調解院的設立與國際規則制定

2026-07-23 0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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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評社香港7月23日電/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胡譽川、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丁佳燦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7月號發表專文《國際調解院的設立與國際規則制定——兼論香港的角色》,作者認為,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現行全球治理體系正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

  作者認為,長期以來,國際爭端解決過度依賴對抗性強的司法與仲裁程序,面臨程序冗長與執行維艱的現實瓶頸。自二戰後逐步參與國際秩序塑造和規則制定以來,中國的國際話語權不斷提升。

  近年來,中國更在緩解多邊衝突的大國外交實踐中,積極倡導和平解決爭端機制,並獲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在此基礎上,中國主導籌建的國際調解院,正是對國際社會協同發展與和平訴求的精準制度回應,體現了中國從國際規則的“被動接受者”向“主動塑造者”的身份轉型,亦是深化涉外法治建設、踐行全球治理新理念的標誌性範例。

  作者認為,將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具有深刻的戰略考量。在國家全面推進涉外法治建設的背景下,香港作為中西文明交匯的國際樞紐,能夠充分發揮其“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依托其成熟的法治環境和融通中西的多元文化底蘊,為國際調解院的組織架構創制、規則構建與高效常態化運作賦能。

  文章內容如下:
 
  一、引言

  當今世界正經歷巨大動蕩,單邊主義、保護主義抬頭,貿易爭端與地緣政治衝突加劇,國際法秩序遭受劇烈衝擊,國際社會原有的治理體系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2026年初,美軍對委內瑞拉首府加拉加斯進行軍事突襲,強行逮捕其國家領導人馬杜羅並引至美國境內“受審”,此舉引發了國際社會的強烈震蕩。1月7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總統備忘錄,單方面宣布撤出包括31個聯合國分支機構在內的共計66個多邊國際組織。此次美國大規模撤出多邊機制的行為,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重塑並衝擊著全球治理的既定格局。局勢在2026年2月底進一步升級,美國和以色列於28日針對伊朗啟動了代號為“史詩狂怒”的大規模軍事行動。鑒於上述軍事行動均缺乏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美方拋出的行動依據極其蒼白。同時,地緣政治緊張局勢加劇了全球能源市場波動,並導致一些農業生產必需產品價格飆升,糧食安全問題更加突出。隨之而來的人道主義危機持續發酵,國際社會中的弱勢階層成為了此次衝突代價的主要承受者。國際政治互信的瓦解與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極大地削弱了國家間多邊協作機制的效能,協作機制的失靈無疑威脅到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現行國際爭端解決機制過度依賴司法裁決與仲裁,其較為強烈的對抗屬性、冗長的審理周期及裁決執行的較高難度,已難以匹配當今國際社會多元化的解紛訴求。傳統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在多重維度上陷入了困境。國際法院自1946年成立以來,雖經手百餘件主權國家間糾紛,但也存在著程序效率低下、發展中國家代表不足以及過於濃厚的西方中心主義等問題。曾被譽為WTO“皇冠上的明珠”的爭端解決機制,由於美國阻撓上訴機構成員的選任程序,其職能於2019年末陷入全面停擺,至今尚未恢復。〔1〕

  在國際機構的效力遭遇信任赤字的當下,中國倡導植根於“以和為貴”法律文化的調解範式。該模式擯棄了兼具強制性與對抗性的裁決,主張通過非對抗性路徑達成“合意共贏”。這實質上構成了一種尊重主權、以對話代替強迫的國際法治新秩序,為全球安全治理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2〕中國近年來最重要的一次國際調解發生在2023年。經中國政府積極斡旋,沙特阿拉伯與伊朗在雙邊關係中斷七年後於北京重啟對話,並且正式簽署發布聯合聲明。沙伊兩國復交是通過非對抗性手段解決分歧與爭端的成功實踐,更為主權國家通過調解化解區域性矛盾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重要示範。

  長期以來,中國積極開展阿富汗、緬甸、蘇丹及非洲大湖地區衝突的斡旋工作,在推動危機和平化解進程中扮演了關鍵角色。〔3〕例如,針對埃塞俄比亞、蘇丹與埃及等國家間圍繞“復興大壩”蓄水問題的十年糾紛,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張軍在安理會公開會議上主張儘快重啟對話,通過磋商達成兼顧多方利益與發展訴求的合意方案。

  2025年末,柬埔寨與泰國在爭議地區爆發了持續武裝衝突,引發了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中國基於“親誠惠容”的周邊外交原則積極介入溝通談判,後經多方斡旋,柬泰雙方於當年12月27日邊界總委員會特別會議上簽署了停火聯合聲明。12月28日至29日,中方倡議並主持了中柬泰三方在中國境內的高級別會晤。此次“撫仙會晤”展現了以協商手段化解衝突的亞洲方式和中國智慧。

  在這種國際大背景下,中國主導的國際調解院在香港得以設立,為國際爭端解決提供另一種選擇。對比訴訟、仲裁與調解三大路徑,調解憑藉其靈活性與非對抗性,已然成為國際糾紛化解領域中極具發展潛力的“制度藍海”。〔4〕2025年,香港特區財政司司長在其隨筆中寫道,近年多邊或雙邊投資貿易協定已普遍將調解列入爭議解決條款中。與此同時,廣大亞非國家亦明確表達了訴求,主張在傳統仲裁機制之外,將調解作為更優先的替代性解紛選項。〔5〕調解的核心邏輯基於雙方合意,所以其結果具有較高的可預見性與接受度,從根源上消解了司法裁判或仲裁裁決中普遍存在的“執行難”困境。此外,相較於現有國際爭議解決機制,調解通過減少冗餘程序和降低解紛成本,展現出了不可替代的制度生態位。

  近年來,中國涉外法治成效顯著,大國調停的外交履跡日益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國際社會對中方角色的認知已發生深刻轉變。中國長期秉持的非對抗性糾紛解決範式(Non-confrontational/adversarial dispute resolution model),與當代國際社會對調解制度的興趣在法理邏輯和方式結果上高度契合,也因此被期待能夠在塑造更具包容性的全球安全與治理範式中發揮實質性引領作用。國際調解院的籌設構想及最終設立正是順應了全球治理範式變化的時代背景,其核心理念實現了從對抗性司法向協商性對話、從單一價值向多元文化兼容的重大跨越。從更深層次觀察,中國主導籌建國際調解院不僅精準回應了國際社會對穩定與發展的普遍訴求,有效填補了多邊爭端解決機制中專門化調解制度的真空地帶,更凸顯中國有志向、有能力參與新的國際秩序的塑造和國際規則的制定,為完善全球治理體系貢獻了中國智慧。
  二、二戰後國際秩序的塑造與中國

  2.1二戰後國際組織的發展歷程

  二戰後,全球格局重塑催生了一系列旨在維護國際秩序、促進合作發展的國際組織,聯合國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核心機構。1945年6月26日,50個國家的代表齊聚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起草並簽署了《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所建構的戰後秩序藍圖,還是為國際社會提供了基礎的組織架構與行為準則,開啟了國際法發展的新紀元。嚴格意義上的多邊主義國際秩序在此前尚未建立,《憲章》的生效才真正為全球協同治理提供了制度基礎。〔6〕

  緊隨聯合國之後設立的是海牙國際法庭和世界衛生組織。海牙國際法庭自1946年4月作為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正式開始工作,其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是於1947年5月提交的涉及科孚海峽事件的案件(The Corfu Channel Case),由英國對阿爾巴尼亞提起訴訟(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 Albania )。〔7〕海牙國際法庭在解決國家間法律分歧、維護國際法治秩序上貢獻顯著,同時也為國際法的實踐應用與發展提供了重要平台。

  在全球貿易領域,世界貿易組織(WTO)於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其前身可追溯至1947年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世貿組織通過制定統一的國際貿易規則,有力促進了全球貿易自由化與便利化,推動了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

  進入21世紀後,全球南方已演進為一股具備高度身份認同與共同利益紐帶的政治經濟力量,廣大發展中國家正在完成從國際規則的被動接受者到規則制度制定者的身份轉型。這些發展中國家大力推進橫向協作,並輔以對國際制度的平行重塑,在實質提升國際治理體系中的話語權的同時,有效消解了單邊主義對多邊秩序的結構性衝擊。一批新興國際組織逐漸成為全球治理體系的重要補充,2015年7月21日正式開業的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NDB)便是典型代表。同樣聚焦基礎設施建設與區域發展的還有由中國發起成立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據其協定,亞投行以促進亞洲可持續經濟發展與區域合作為宗旨,匯聚全球資本與技術,重點投資基礎設施及實體產業,以期提升區域互聯互通,助力實現地方、區域乃至全球的可持續發展。

  在區域安全與合作領域,2001年6月15日成立的上海合作組織(SCO)具有重要影響力。上海合作組織最初由包括中國、俄羅斯在內的六個國家發起,目前成員已逐步擴大至印度、巴基斯坦、伊朗等國家。

  2.2中國參與國際秩序塑造和國際規則制定的幾個階段

  2.2.1,1948-1970:國際秩序的革命者

  韋宗友教授將新中國成立至今中國與國際秩序的關係分為三個階段,其中第一個階段是1949-1970年。在這段時間內,中國是國際秩序的革命者。〔8〕但早在新中國成立前,中國已經以關鍵國家的方式,參與到了國際組織的建立過程。1945年聯合國籌建之初,全球公共衛生協作機制並未被納入聯合國框架的初始設計之中。在此背景下,中國代表團成員施思明與巴西代表共同提出的建立國際性衛生組織的聯合宣言,正式拉開了建構世界衛生組織的序幕。在世衛組織的後續創建過程中,中國代表也在多個關鍵問題上提出了重要建議。

  新中國外交大廈的奠基,不僅基於“另起爐竈”“打掃乾淨屋子再請客”以及“一邊倒”三大核心方針的展開,更是基於對獨立自主外交原則的堅守與踐行。“一邊倒”的陣營選擇為國家早期建設爭取了必要的外部環境與資源支持,在亞非拉問題上,新中國即便處於百廢待興的困境下,仍克盡國際義務,為他們的民族解放運動提供了大量實質性的支持。這一時期的中國展現出雙重歷史角色:既是國際法秩序中捍衛主權正義的堅定維繫者,亦是打破既有不合理國際治理格局的制度革新力量。

  2.2.2,1971-2012:國際秩序的重要建設者和維護者

  這一階段始於中國重歸聯合國。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一切合法權利的第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儘管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具有重大意義,但受制於當時的國際權力格局和地緣政治態勢,聯合國核心決策機制與議程創制主要由美國和西方發達國家所控制,中方尚處於邊緣地帶。〔9〕上世紀90年代初期後,中國成為了國際體系的積極參與者。〔10〕2001年中國作為第143個成員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補齊了國家在國際經貿規則版圖上的最後一塊拼圖。也就是在這個階段,中國逐步從一個負責任的國際秩序追隨者,轉變成一個國際秩序的深度融入者和積極建設者,這主要表現為中國持續深化與區域性組織的合作,甚至主導建立區域性國際組織。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組織在中國主導下於上海宣告成立。在此之前,雖然中國以創始國身份加入了其他國際組織,但從未設立過以中國城市命名的政府間國際組織。〔11〕

  2008年全球金融動蕩加速了國際權力重心由北向南偏移,中國等新興經濟體在驅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的治理結構改革進程中發揮了實質性作用。中國通過主導或參與構建新型多邊機制,積極引導國際秩序向具備更高正義性與均衡性的方向演進。在此階段,中國通過深度融入並支撐現行國際組織運作,在國際組織的治理中承擔核心職能,成為了國際秩序的重要建設者和維護者,並在全球治理體系中發揮著日益顯著的作用。
  2.2.3,2013至今:新型國際秩序的規則制定者與理念倡導者

  此階段,中國實現了從國際體系參與者、規則追隨者向制度與規則創制者的身份跨越,作為多個新興國際組織的發起國與多項國家間爭議的調停方,其在全球治理中的話語主導權顯著增強。與此同時,中國在法理層面產出了豐富的理論成果,通過提出“一帶一路”倡議、“人類命運共同體”以及“涉外法治”體系等核心概念,為全球治理秩序的重構提供了方向與原料。

  2015年,各簽署國在北京簽署《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協定中提到簽署國“考慮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區域合作在推動亞洲經濟體持續增長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助於提升本地區應對未來金融危機和其他外部衝擊的能力”,同意設立由中方倡議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截至2024年底,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已擁有110個獲批成員國,覆蓋全球約81%的人口和65%的全球GDP。〔12〕2025年9月21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STEM教育研究所正式在上海揭牌,這是該組織首次在中國設立最高級別的一類中心。僅僅四天後,中國商務部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簽署協議,宣布全球可持續發展中心也將落戶上海。國際STEM教育研究所入駐中國,象徵著中國在全球教育治理體系中的話語權實現了跨越式增長。與此同時,全球可持續發展中心致力於提煉中國特色可持續治理模式,並以此為基礎向國際社會分享中國的治理智慧。

  在願景與理念方面,習近平主席2013年在莫斯科國際關係學院首次提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概念。十幾年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不斷得以豐富和發展。除此之外,2014年,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涉外法律工作。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字里行間,“涉外法治”概念呼之欲出。〔13〕在2019年2月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期間,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為推進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這一重要論述標誌著“加強涉外法治建設”被正式確立。隨著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的定調,涉外法治建設如今被提升至全新的戰略高度。

  當前,主權國家間的競爭正向制度維度轉化,法律已演變為大國戰略博弈的利器。在此背景下,法治不僅是國家治理的基石,更構成了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14〕從內涵上看,涉外法治作為中國參與全球治理的功能性載體,它指向通過國際立法、執法及司法協作等程序,以法治化路徑推動國際秩序的重構與完善。〔15〕國際調解院的創立堪稱中國涉外法治實踐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成果。

  另一項重要的理論創新內容是中國提出的幾大全球倡議。2021年9月,面對疫情衝擊與南北發展斷層加劇的發展困境,習近平主席出席聯合國大會並提出全球發展倡議,旨在呼籲全球各國形成合力,將發展權作為全球宏觀政策框架設計的核心要義。鑒於亞歐大陸中心區域再度燃起戰火,安全議題又牽繫各國民眾的切身安危與民生福祉,2022年4月習近平主席在博鰲亞洲論壇開幕式上提出全球安全倡議,“倡導以團結精神適應深刻調整的國際格局,以共贏思維應對複雜交織的安全挑戰,旨在消弭國際衝突根源、完善全球安全治理,推動國際社會攜手為動蕩變化的時代注入更多穩定性和確定性,實現世界持久和平與發展”。在文化規範層面,中國持續深化踐行全球文明倡議。習近平主席在2023年3月15日發表的題為《攜手同行現代化之路》的主旨講話中提出了全球文明倡議,“倡導尊重世界文明多樣性,堅持文明平等、互鑒、對話、包容,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閡、文明互鑒超越文明衝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優越”。2025年9月,中國於上海合作組織峰會期間正式推出“全球治理倡議”,標誌著頂層設計的全面成型。至此,四大倡議各有側重,並行不悖,將從不同角度為變亂交織的世界注入更多正能量,為人類發展進步提供更強推動力。

  新時代中國以身作則,弘揚和踐行“真正的多邊主義”,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建設,完善全球治理體系,加強區域合作,提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涉外法治建設和四大全球倡議等關鍵理論,為國際社會開展多邊外交實踐提供了有益借鑒,為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不斷做出扎實努力,〔16〕成為真正的國際規則的制定者。
  三、香港:中國全球治理樞紐

  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中國進一步深入發展涉外法治、日益深化參與全球治理的時代背景下,香港作為中國和世界的“超級聯繫人”角色能得到更進一步的加強,香港的獨特優勢將得到充分發揮。

  在《“一國兩制”新篇章——重新思考香港在國家戰略格局中的定位》一文中,強世功認為,在目前的全球秩序仍然處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屬於資本主義制度的現狀下,中國要積極推動全球治理,並非是將自己的國內制度強行推向全球,而是要“在全球治理中學會駕馭全球資本主義的自由民主政治,在全球自由輿論環境下掌握國際話語權”。強世功形容香港“實際上為我們學習如何駕馭全球資本主義政治體系提供了絕佳的訓練場”。〔17〕香港之所以能成為中國走向世界、參與全球治理的“超級聯繫人”和“超級增值人”,有以下幾個主要原因:

  首先,在國際視野層面,香港作為世界最自由經濟體和最具競爭力城市之一,擁有高度發達的商業基礎設施、高度開放的營商環境,高度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法律體系,擁有豐富多樣、不斷完善和與國際接軌的監管法制、會計準則及金融制度等,使得香港已成為內地企業境外投資、開拓海外市場的首選地區;也成為了海外資金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主要窗口和通道。〔18〕

  其次,在地理和社會文化層面,香港背靠珠三角腹地、面向東南沿海的區位為東西方交流提供了便利,其東西匯合的文化熔爐特色也為東西方提供了適宜的交流平台。香港社會雖然以華人為主要群體,但因為歷史原因受西方尤其是英國文化影響,香港居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受到基本法保護,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等主流宗教和小眾教群(包括所謂新興宗教,New Religious Movements, NRM;個別被認定為邪教組織的教派除外)在香港和平共存。這些特點,都使得香港處在強世功所形容的“文明互鑒帶”或“文明融合帶”上,為涉外法治和國際糾紛解決提供了一個相對多元、包容和中立的社會文化環境。

  再次,在社會及法律制度層面,香港是世界上唯一使用中英雙語的的普通法管轄區,這對加深中西(尤其是普通法地方)法治交流的意義十分重大。一方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在“一國兩制”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與內地的跨法域規則銜接。“回歸25年來,通過制度和機制創新,香港與內地在法治建設方面逐步實現融合發展,積纍了豐富的經驗”,黃惠康指出,這些經驗涵蓋了民商事司法協助、法律適用、跨境爭端解決、跨境法律職業試點等諸多方面。[19]這些跨法系和法域的涉外法治實踐,為中國與其他國家的法治互動提供了準備和借鑒。另一方面,香港作為普通管轄區,其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似性,也為其他地方、尤其是其他普通法地區在香港參與國際爭議解決或者涉外法治合作提供了熟悉的環境。事實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亞非法律協商組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合作項目辦公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等20多家機構已進駐香港。

  還有,在地緣政治及法治水平層面,“一國兩制”賦予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地位,包括享有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結合香港長期受到國際社會高度認可的法治水平,這些都有助於提高各國對香港作為國際爭端解決樞紐以及全球治理溝通平台的中立立場的信心。2001年,時任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表示,“特區政府相信香港的法律制度可以提供一個令人安心的環境,作為仲裁、訴訟、調停和其他排解糾紛的基地”。〔20〕

  最後,香港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基地。截至2026年3月31日,香港律師會有持有執業證書的會員11928人,其中註冊外地律師1716人,來自31個司法管轄區。〔21〕除律師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員來自包括香港、英國、中國內地、新加坡、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法國、新西蘭、馬來西亞等21個國家或地區。〔22〕以上足見香港擁有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鏈接中西的法律人才隊伍。此外,香港有三間法學院,培養以普通法學識與技能見長,兼備中國法、比較法知識的法律人才。因此,香港法律服務業憑藉其深厚的國際化積澱,在中國統籌推進涉外法治建設的道路上,扮演著國家高端法律涉外人才“蓄水池”的關鍵角色。

  綜上,我們認為,香港憑其國際化、法治化特質以及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優勢,不僅能在經貿合作交流方面、也能在全球治理的更多方面,在21世紀全球治理中貢獻力量。而國際調解院在香港設立,便是中央政府對香港投下的信任票,也是國際社會對香港助力全球爭議協調和解決的期待。
  四、香港對國際調解院的貢獻

  國際調解院在香港的成立,可以說是香港成為中國全球治理樞紐的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參考《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建立一個國際調解中心,促進國際調解的發展,有如下的一般性需要:(1)公正、中立、公平、國際性;(2)靈活高效;(3)交流和信息共享;(4)與其他國際組織及爭議解決機構開展合作;(5)多元、專業、合資格調解人員的履職;(6)培育調解的文化。

  香港作為國際都市(world city),能夠滿足前述國際調解院的一般性需要,對國際調解院的機構設立、規則制定以及順暢運行均已或均將做出自己的重大貢獻。

  4.1香港為國際調解院的設立提供支持和條件

  首先,香港通過參照國際組織方式賦予籌備辦公室特權及豁免,為國際調解院設立的談判提供了有力的機構和組織保障。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制定《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令》,並於2022年12月23日刊憲生效,為籌備辦公室在香港設立奠定法律基礎。

  其次,在公約整個談判進程中,香港對國際調解院的設立做出的貢獻還體現在政策、人才、地緣及政治中立等多個方面。比如,香港成熟的法治環境和技術人才隊伍、兩文三語的語言政策均有助於提供談判所需的法律顧問和技術支持。

  再次,香港特區政府也為國際調解院營造了積極的政策氛圍。2023年,特區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提出推動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2024年施政報告再次提出開展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同時著重提到“加強推動調解服務”;這些積極的政策均有利於國際調解院的成立進程及後續的運作。

  4.2香港可以為國際調解規則制定作出貢獻

  根據紀小雪的早前文章,國際調解院未來還需要進一步制定配套調解規則、運作規則、內部規定、調解員行為守則等[23]。而香港有能力在國際調解院後續規則制定方面作出貢獻。

  首先,香港的普通法傳統與雙語法律體系的獨特優勢本身就有利於涉外、涉國際組織規則的制定。香港成熟的法律體系確保了其能與國際調解的需求完美對接,這種法治紅利構成了其作為理想解紛地點的核心競爭力。

  其次,在設立調解機構及制定調解規則的具體方面,香港亦已有一定經驗。早在1999年,香港和解中心就已成立,運作25年來已發展出較為完善的調解規則和程序;香港和解中心亦擁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觀察員地位,全程參與《新加坡調解公約》制定過程,在制定國際調解規則方面有相當經驗。2013年,香港施行《調解條例》,就調解的含義、通訊、調解通訊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等方面作出規定。2017年,為提倡和鼓勵作出道歉,以期防止爭端惡化和促進和睦排解爭端,特區還制定了《道歉條例》。司法機構也在過去20年不斷更新關於調解的實務指示。香港定能夠利用好以上現成經驗和優勢,在發展成熟國際調解規則方面貢獻力量。

  4.3香港可以有效助力調解院順暢運作

  一是,在調解業務的公正運作方面,“一國兩制”下的“兩制”提供了獨特的制度環境,具有國際調解所需的公正、中立、公平、國際性,容易被國際社會接受。同時,香港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和獨立的司法制度;法治指數在全球名列前茅,深受國際社會信賴。這同樣為國際調解提供了所需的公正、中立、公平特性。

  二是,在調解人員的履職方面,一方面,香港本身就有國際化法律人才隊伍,為國際糾紛解決提供支持,也能成為多元、專業、合資格調解人員的聚集地。例如,香港和解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組等機構本身就已有普通法、大陸法系各行業各領域的調解員名册。2025年,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於網上發布統一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册(2025)》,名册上共有233名來自香港及粵、澳地區的調解員。另一方面,就日後各締約國指派的調解員來港履職的保障而言,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不僅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同時也作為國際仲裁中心,在國際仲裁保障領域有相當經驗(例如入境處目前已有“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及“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計劃”),這些都可以轉化為便利調解人員來港履職的保障。

  三是,在保證調解院運作的靈活高效及便利性方面,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為國際調解院提供了良好的經濟和金融環境。如前所述,香港在國際仲裁領域的高效運作和保障經驗亦可用於國際調解領域。

  四是,在交流、共享及國際合作方面,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優勢及豐富的跨文化交流經驗,能夠為調解院的對外國際合作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支持。

  可以預見,鑒於香港的獨特法律與司法制度、區位及人才優勢,國際調解院未來一定能夠大有作為。

  結語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全球秩序重塑的關鍵時期,中國主動融入國際治理進程,積極參與國際秩序的塑造,為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國際秩序的穩定貢獻了重要力量。一方面,中國始終堅定支持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既有國際組織的工作,不僅認真履行成員國義務,還隨著自身國際影響力的提升,在全球發展、安全合作等議題中逐步發揮更具建設性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中國也開始深度參與全球治理體系創新,成為上海合作組織、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等新興國際組織的創始成員國或核心推動方。從規則追隨者到規則制定者,中國逐步成為新型國際秩序的積極構建者與重要貢獻者,為全球治理體系朝著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廣泛參與的方向發展注入了新動能。

  國際調解院的設立是中國參與全球治理、推動國際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廣闊的發展前景。隨著國際調解院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它有望成為國際爭端解決的重要平台,為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貢獻力量。同時,香港也有望通過支持國際調解院的發展,進一步提升其國際地位、影響力和競爭力,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寫出新的篇章。
  註釋:

  〔1〕參見漆彤:《國際調解院成立的時代背景與全球意義》,載《國家治理》2025年第12期,第40頁。

  〔2〕參見陳新光:《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開啟全球和平調解新紀元》,載中國日報網,https://column.chinadaily.com.cn/a/202508/08/WS689594c3a310ebef36290f83.html。

  〔3〕參見孫勁、紀小雪:《發起建立國際調解院:背景、基礎及進展》,載《國際法研究》2023年第6期,第5頁。

  〔4〕參見田飛龍:《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大有深意》,載觀察者網,https://www.guancha.cn/TianFeilong/2025_05_30_777677.shtml。

  〔5〕參見陳茂波:《由國際調解院到全球南方的發展》,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財政司副司長網,https://www.fso.gov.hk/sim/blog/blog20250601.htm。

  〔6〕參見馬新民:《新時代中國的國際秩序觀》,載《國際問題研究》2024年第1期,第16頁。

  〔7〕Corfu Channel (United Kingdom v. Alban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https://www.icj-cij.org/case/1, visited on 5 June 2026. 

  〔8〕韋宗友:《中國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秩序的演進》,載《南大亞太評論》2022年第1期,第183頁。“三階段說”具有代表性,本文在此採用這一通說。

  〔9〕 參見張貴洪、餘姣:《國際組織與中美戰略競爭——演變、態勢和影響》,載《國際展望》2022年第5期,第48頁。

  〔10〕參見朱立群、黃超:《中國參與國際體系的評估指標及相關分析》,載《江海學刊》2009年第5期,第160頁。

  〔11〕參見孫壯志:《上海合作組織與新時代中國多邊外交》,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21年第2期,第6頁。

  〔12〕2024 AIIB Annual Report And Financials, https://www.aiib.org/en/news-events/annual-report/2024/index.html, visited on 5 June 2026.

  〔13〕參見張文顯:《論新時代涉外法治工作格局》,載《中國法治》2025年第1期,第5頁。

  〔14〕參見張文顯:《涉外法治基本屬性的法理分析》,載《學術前沿》2026年第5期,第4-5頁。

  〔15〕參見霍政欣:《準確把握“涉外法治”的概念內涵》,載《光明日報》2025年1月24日,第11版。

  〔16〕參見張玉環、王文起:《“真正的多邊主義”:理論意義與中國實踐》,載《國際觀察》2025年第1期,第12-23頁。

  〔17〕強世功:《“一國兩制”新篇章——重新思考香港在國家戰略格局中的定位》,載《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22年第6期。

  〔18〕朱國斌、林咏茵:《以再國際化與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實現香港再起飛》,載《大公報》2023年5月12日。

  〔19〕黃惠康:《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國涉外法治建設中的獨特地位和重要作用——紀念香港回歸祖國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25周年》,載《國際法研究》2022年第4期。

  〔20〕《梁愛詩:港府致力使香港成為法律服務中心》,載中國新聞網,https://www.chinanews.com.cn/2001-10-06/26/127906.html,2026年5月30日訪問。

  〔21〕參見香港律師會業界每月統計資料,https://www.hklawsoc.org.hk/zh-CN/About-the-Society/Profile-of-the-Profession,2026年5月30日訪問。

  〔22〕參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統計數據,https://hkiac.org/zh-hans/about-us/statistics/,2026年5月30日訪問。

  〔23〕參見紀小雪:《<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談判過程與焦點》,載《國際法研究》2025年第3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6年7月號,總第343期,P1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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