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一國兩制”下香港人權事業發展與國際敘事 作者:韓克芳(北京),法學博士、中央民族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摘要】“一國兩制”是香港回歸後保持繁榮穩定、實現人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根本保障。在國家憲制秩序與香港特區法治體系支撐下,香港構建起以《憲法》為根本遵循、以基本法和國安法為核心支柱、以本地法律法規為實施載體的“1+2+N”人權建設制度體系,實現國家憲制權威、本地法治傳統與國際人權標準有機融合。回歸以來,香港在國家安全與人身安全、民主權利、公民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等方面取得全方位、歷史性成就,形成堅持“一國兩制”、以法治守護人權、以安全夯實底線、中央全方位支持、以人民為中心、開放包容發展的經驗,充分彰顯“一國兩制”在人權保障領域的顯著優勢。面對美西方在香港人權問題上的惡意抹黑,中國應主動構建涉港人權話語,加強對香港人權事業國際傳播,彰顯“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及重大成就。
人權保障是現代國家治理的核心價值追求,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繁榮進步的重要標尺。“一國兩制”不僅為香港回歸後的長治久安奠定了堅實制度基石,更為香港人權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獨特的制度空間與實踐路徑。回歸以來,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香港積極推進人權建設事業,深度融合了國家憲制秩序與香港法治傳統,有機結合了國際人權標準與本地發展實際,構建起獨具特色的人權事業體系,推動香港居民的各項合法權利與自由得到持續性發展。
然而,美西方基於地緣政治與意識形態考量,刻意歪曲香港人權建設所取得的成就,將人權問題政治化、工具化,粗暴干涉香港事務,嚴重影響國際社會對香港人權保障狀況的客觀評價。在此背景下,系統梳理“一國兩制”下香港人權建設的運作機制與實際狀況,探索香港人權成就的國際傳播路徑和模式,既是還原事實真相、回應外部抹黑的客觀需要,也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
一、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法治保障體系
香港人權事業建設深刻植根於國家憲制秩序、依託特區法治體系、傳承普通法傳統的系統性制度安排,具有憲制統領性、法律層次性、實踐延續性等特徵。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形成“1+2+N”的人權建設制度框架:“1”指作為國家根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是香港人權事業建設的合法性源頭與最高價值遵循;“2”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是香港人權保障的核心制度支柱;“N”指香港本地成文法與普通法體系,是人權建設原則落地的具體載體。這一體系在規範效力上層級分明,在功能配置上相互銜接,共同構築起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制度根基。
(一)“1”部《憲法》: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根本法基礎與最高價值遵循
作為國家根本法,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既是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合法性源頭,也是作出價值判斷的根本依據。憲法為香港人權事業發展提供了最高法治保障、原則指引與方向定位,是香港人權制度體系的“根”與“魂”。
首先,憲法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為香港人權事業建設築牢主權根基。憲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特別行政區設立的規定,以及第六十二條賦予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職權,構成了“一國兩制”方針的憲法依據,也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安排提供了合法性。人權建設以國家主權統一與領土完整為前提,沒有穩定的主權秩序,人權便無從談起,憲法通過確立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屬性,為香港人權事業發展奠定了不可動搖的主權基礎。
其次,憲法確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為香港人權事業發展提供價值指引。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確立為憲法原則,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價值導向,這一規定當然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憲法不僅確立了國家在人權保障中的積極義務,也系統規定了公民的平等權、人身自由、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等,構建起完整的權利義務體系。同時,憲法明確權利行使的邊界,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權利保障與公共秩序之間的規範平衡。這些規定及其蘊含的價值為香港居民依法行使權利、特區政府依法保障人權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後,憲法內含的國家治理邏輯,對香港人權事業發展方向具有結構性約束與引導作用。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人權事業發展是國家人權事業發展的有機組成部分,須在憲法確立的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框架下推進。憲法所彰顯的人民主體地位、公平正義理念、法治統一原則,貫穿於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全過程,確保香港人權事業既保留本地法治特色,又與國家人權發展在根本方向上保持統一,實現國家憲制統一與特區高度自治的有機銜接。
(二)“2”部法律:是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核心支柱
香港基本法與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依據憲法制定的憲制性法律,二者在功能與目標上銜接互補,共同構成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核心支柱,分別從權利賦權、安全保障兩個維度,為香港人權事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1.香港基本法是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憲制性保障
香港基本法作為“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表達,是連接國家憲制與香港本地制度的關鍵制度載體,在香港人權保障體系中居於樞紐地位。
一是香港基本法構建了香港人權建設的核心規範體系。香港基本法第三章以專章形式列舉香港居民所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與自由,涵蓋人身自由、平等權、言論新聞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財產權、勞工權利等多個維度,形成層次清晰、內容完備的權利清單,將憲法人權原則本地化、具體化,更貼合香港社會實際,強化了權利規範的可操作性與現實適用性。同時,香港基本法明確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種族、性別、語言、宗教等受到歧視,為平等權保障提供了憲制依據。
二是香港基本法實現了香港人權建設與國際標準的銜接。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本地法律予以實施。這一規定使香港人權建設兼具國家憲制屬性與國際規範開放性,既堅守中國主權底線,又吸納國際人權建設的有益經驗。
三是香港基本法保留普通法傳統與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為權利救濟提供司法保障。香港基本法確認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賦予其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與終審權,形成“憲制統一+普通法特色”的人權司法保障模式。香港法院可通過司法審查保障居民基本權利,使基本權利由規範文本轉化為可救濟、可實現的實體權利,彰顯法治對人權的守護。
四是香港基本法設定權利行使的合理邊界。香港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明確界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並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憲制地位,決定香港居民的權利自由不得危害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本質上是平衡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確保人權建設在法治軌道內有序運行。
2.香港國安法是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安全基石
人權的實現依賴於穩定的社會秩序與安全環境,缺乏安全保障的基本社會條件,人權規範難以轉化為現實權利。香港國安法填補了回歸以來安全制度的漏洞,是香港人權建設不可或缺的安全基石。
從立法定位來看,香港國安法體現了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的內在統一。該法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為根本目標,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非對一般權利行使的普遍限制,正如《“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所指出:“香港國安法是針對‘一國兩制’實踐中出現的國家安全突出問題,為防範國家安全風險而制定的,捍衛‘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為香港好、為廣大香港居民好。”〔1〕
同時,該法明確規定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與自由,使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在制度設計上形成並行不悖的關係。從內容設計來看,香港國安法堅守人權保障與法治原則。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有關國際人權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確立了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保障辯護權等現代刑事法治原則,通過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嚴重犯罪行為的懲治,保護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的權利與自由。
從實踐效果來看,香港國安法在恢復社會秩序與保障權利實現方面發揮了基礎性作用。通過依法實踐香港國安法,有效遏制了社會動盪與暴力行為,恢復了社會穩定與法治秩序,為人權的全面實現創造了必要條件。香港秩序由此實現了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為經濟活動與社會生活提供了穩定預期,居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得以在穩定的環境中充分行使。實踐證明,香港國安法並非限制人權,而是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了必要保障。
(三)“N”部本地法:香港人權保障落實的具體載體
香港本地成文法與普通法體系,是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規定的人權保障原則得以落地實施的具體載體,將抽象的人權原則轉化為可操作、可救濟的制度安排,形成覆蓋全面、層次分明的人權實施機制。
從制度結構來看,普通法傳統構成香港人權保障的重要制度資源。香港基本法對原有普通法體系的保留,使香港在人權實踐中延續以判例法為核心的法律發展路徑,通過司法解釋與個案裁判不斷豐富人權內涵與適用標準。在此過程中,司法審查與程序正義成為權利保障的重要實現機制,使人權不僅停留於規範宣示層面,而是通過具體案件獲得持續性確認與發展,形成具有動態演進特徵的人權保障模式。
在成文法層面,香港通過系統立法將基本法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具體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對國際人權公約內容進行本地轉化, 成為本地人權保障的核心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還通過實施《性別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個人資料(隱私)條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最低工資條例》等法例,從不同維度上為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提供進一步保障,推動形成多領域協同的人權保障格局。
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制度保障體系作為“一國兩制”在人權領域的成功實踐,實現了國家主權安全、法治傳統延續與國際公約適用的制度整合,不僅為香港人權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更彰顯了“一國兩制”在維護香港繁榮穩定與權利建設方面的獨特優勢和強大生命力。
二、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主要成就
在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共同構築的制度保障下,人權建設由制度確立逐步走向實踐深化,居民在安全、參與及發展等方面的權利獲得更加穩定的實現條件。
(一)國家安全與人身安全權的現實強化
在國家憲制安全與香港特區法治安全雙重保障下,香港社會秩序實現根本性恢復,人身與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得到顯著強化,成為香港人權事業發展的堅實底色。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有效遏制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暴力行為,社會秩序重回安定有序,社會安全水平獲得國際公認。執法過程嚴格遵循法治與人權保障原則,截至2026年1月,依據香港國安法,共有98人被檢控、78人被定罪,這一數字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不到0.2%,〔2〕堅守“打擊極少數、保護絕大多數”原則。在執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公開審判權等合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在港外國人的正當權益均受到平等保護。同時,國家安全制度體系持續完善。2024年3月,香港基本法第23條完成立法,與香港國安法有機銜接,形成系統完備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為香港長治久安與人權建設築牢更穩定的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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